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3-04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审计〔2014〕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月13日

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校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对象包括:

(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指我校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企业负责人:指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党委和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委托审计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本单位(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时,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和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执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学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部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任期经营目标的履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六)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关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及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七)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部门)和经济责任负责人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经济责任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建议学校纪检、监察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合同、制度、银行对帐单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有关部门向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遵守有关规定。对审计查出、移交的问题,纪检、监察处应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的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湛江海洋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湛海大〔2001〕83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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