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4-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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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审计〔2021〕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业经202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1年4月7日

 

广东海洋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善学校治理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风险,促进学校各项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学校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运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控制规定等。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学校层面主要指学校的整体控制环境,业务层面涵盖了学校各职能部处、各学院和附属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既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内控评价工作由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二章 评价工作机制及原则

第四条  学校由审计处牵头,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等部门参与,组成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人员应具备独立性、相关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注重吸收熟悉学校内部相关部门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全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编制学校风险评估报告,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做出评价。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查和自我评价工作。

主要职责:

(一)根据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

(三)参与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

(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五)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自身特点进行最终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初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的内部控制作为评价范围。

(二)重要性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内部控制评价应将重要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作为评价的重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真实、准确反映学校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现状。

(四)及时性原则。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评价的重点、频次和实施方式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涉及学校控制环境、监控活动等。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主要包括:学校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等方面;并兼顾学校所属企业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上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所提出的缺陷、风险、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做出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决定;

(二)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

(三)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学校各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五)在各单位自我评价基础上,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

(六)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等;

(七)汇总评价结果;

(八)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准日,并于次年的6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采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统计抽样、穿行测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材料。

第十五条  在综合运用各类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应当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的证据,规范填制评价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同时,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被评价单位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按照缺陷的成因,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内部控制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学校经济业务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控制设计不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运行缺陷是指控制设计适当,但没有按设计意图执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

第十七条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按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重大风险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重要风险是指涉及职能部处、院系等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

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五章 评价报告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评价结论,拟整改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风险及其认定依据,风险的性质与类型,重大、重要风险清单以及应对缺陷、风险的整改措施或整改建议等。

第十九条  对学校所属企业以及其他附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可在各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础上,实施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或结合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

第二十条  通过学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发现的经济活动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各类型风险以及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等,学校各单位应认真整改,原则上于评价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未完成的原因、延期整改完毕的时间点、进一步整改措施等说明。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合理利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得出的结论,促进学校内部控制健全、完善。

学校应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主要结论和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按内部信息公开机制进行公开,发挥信息公开对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学校应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部门评价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实行追责问责,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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